昨日,杭州西湖法院受理了一起演出合同纠纷案。东阳市盛世年华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(下称盛世年华公司)北京火树金花演艺经纪有限公司违约,理由是演员盖丽丽罢演。 原告在诉状中称:原告与被告以传真件形式于2005年10月23日签订一份《演员合约》,明确约定由被告的成员盖丽丽出演电视剧《生活在爱里》相关事宜。 盛世年华公司称,合约签订后,其公司于10月24日按约支付了第一笔酬金4万元。10月26日,盖丽丽抵达杭州,27日参与拍摄后,其28日未能按约到达拍摄现场,导致剧组无法继续拍摄。在沟通无效后,原告无奈单方面提出解除合约。而被告没有任何答复,盖丽丽也于29日离开。 盛世年华公司要求法院判令依法解除双方于2005年10月23日签订的合约,由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酬金4万元,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。 |